15歲女孩到便利店打工,過分嗎,工作23天卻只收到400元引起女孩家長質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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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長沙。15歲的女孩小梁看到一家連鎖便利店在招聘,她就想著體驗一下生活去應聘了收銀員??晒ぷ髁?3天,結算工資時卻只收到了400塊錢。這讓她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,而小梁的家人,也質疑便利店有招聘童工的違法行為。
上個月,小梁想在暑假期間找份工作體驗一下生活,剛好看到便利店門口張貼著招聘啟事,于是添加了店長微信。應聘時,老板沒有問過她的年紀,也沒有要求過年紀,于是第二天她就上班了,可干了23天,到頭來卻只拿到400元。正常一個星期的工資就是600多,因為自己疏忽被扣了200元
小梁感覺自己被欺負了,于是將此事告知家人,在家人的幫助下,他們找到媒體反映此事。不過店長在接到記者電話后,剛說到小梁的事情就立刻掛斷了電話。
隨后,他們又將此事反映給便利店總部,對方表示會對門店進行處罰。目前,勞動部門也已經介入調查。
有網友說:既然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,為什么還要去應聘工作呢?這不是坑店家嗎?
這樣的說法,顯然是存在問題的,要知道,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找工作,但對于企業,錄用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,是明令禁止的。
根據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》第二條規定,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、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(以下統稱用人單位)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(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,以下統稱使用童工)。
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。
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。
根據《勞動法》第94條的規定: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處以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。
雖然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和企業無法構成勞動合同關系,但她提供了有價值的勞動力,就應該拿到工資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條: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。那么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。
另外,我們可以算一下,小梁在便利店工作了23天,如果按照一天8小時來算,最后給她結款了400塊錢,相當于一個小時就兩三塊錢。實在低得有些離譜的。既然老板這樣做,當然也不能怪別人告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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